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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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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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2 02:37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各项卫生规范,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首先,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需报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生产区域的设施要求严格,制作和灌装车间的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净高不得低于2.5米。车间地面需平整、耐磨、防滑且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和消毒,工作区地面应设计有坡度,防止积水。
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蚀、耐热、防潮和防霉材料,且易于清洁消毒。墙壁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工作人员和物料需经过缓冲区进入,通道宽敞无阻,只存放生产相关物品。
生产设备、工具和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彻底清洗和消毒,参观走廊与生产区用玻璃隔开以防止污染。生产区设更衣室,有更衣设施和洗手消毒设备,根据不同产品类别设置二次更衣室。
半成品和成品储存间需有空气净化或消毒设施,空气净化装置的进风口要求远离排风口,紫外线消毒灯强度需达到70微瓦/平方厘米,保持车间空气细菌总数不超过1000个/立方米。车间需有良好通风和采光,同时保证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
生产用水应满足工艺要求,设备选用无毒、抗腐蚀材料,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所有接触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需光滑易清洁,原始记录保存期限需超过产品保质期六个月。
清洗剂、消毒剂等有害物品需有固定包装和标识,存储在专门库房,厂区内需定期除虫灭害。厕所设置在车间外,确保防臭、防蚊蝇。这些严格的卫生要求体现了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的严谨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