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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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章着重于铁路安全与保护的管理规定。首先,第四十二条强调铁路运输企业有责任加强铁路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以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明确了铁路治安秩序的维护分工: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沿线治安则主要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管理,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导。
电力供应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电力主管部门需确保铁路运营的重要负荷供电,其供电范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关于铁路沿线的山坡地整治,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地界内外的山坡管理责任,铁路运输企业需参与相关整治工作,以确保铁路线路稳定和桥梁安全。
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可能影响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的严格管制,如在铁路周边进行特定活动,必须得到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禁止擅自设立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设置标志和防护设施,行人和车辆需遵守相关规定。
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和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在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中详细规定,铁路职工有权利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至第五十五条则针对扰乱铁路运营的行为,如拦截列车、冲击调度机构、哄抢物资、寻衅滋事等,规定了铁路职工的制止权和公安机关的处理权限。
铁路卫生检疫在第五十六条有所提及,列车内发生需要检疫的情况,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会进行处理,货物运输的检疫也需遵守国家规定。
第五十七至五十一条则涉及铁路事故的处理、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规定。
最后,对于国家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第五十九条明确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本法共六章;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