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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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4:14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与质量责任的执行,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农机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本省相关法规来实施。
销售农业机械的商家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在保修期内,商家应承担维修责任。如果产品因不符合标准导致用户损失,商家必须负责赔偿。
商家在承担包修或赔偿损失后,如果问题归咎于生产者或向商家提供产品的其他供应商,商家有权向他们追偿。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或伪劣产品。
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与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若经过修理后仍达不到标准,则应进行报废处理。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在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