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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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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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0:12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包括:
-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立案的条件包括:
- 申请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必须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 必须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的材料:
- 申请书一式2-3份,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的打印网址://www.szaic.gov.cn;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和《权益登记表》;
- 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表;
- 《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 其他相关材料。
四、特别提醒:
- 仲裁时效期间内,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答辩期的权利;
-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制作调解书;
-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和证人信息;
- 仲裁委员会应出具收件回执,对不规范或材料不齐的申请应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 案件排期期间不计入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劳动者在与公司发生争议时,应确保资料完整并满足立案条件,以便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