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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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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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04:55
一、历史背景
2014年8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基金行业确立了一部重要部门规章。到了2023年9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该行业的首部行*规,上升为上位法。随着该条例的出台,暂行办法需要作出修订,因此产生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二、重要条款
1、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基金名称及经营范围
(1)管理人名称:须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2)经营范围:应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3)基金名称:包含“基金”“私募基金”字样。
(4)经营范围:应包含“从事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等字样。
2、高管持股特殊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控制的机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持股要求。
3、展业新规定
要求管理人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符合要求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机制”。
4、分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需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
5、合规风控
需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设置有经验的独立合规风控人员,并不得兼任投资。
6、实缴规模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备案完成后6个月内需达到1000万元,不动产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3)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
管理人不得规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要求。
7、托管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扩大了必须进行托管的基金范围。
(1)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
(2)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
(3)主要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
(4)开展杠杆融资的。
基金业协会将对未托管基金进行特别公示。
8、基金初始规模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母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9、投向单一标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除了托管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2)实缴规模不低于2000万,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不低于1000万。
(3)单一标的与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除外。
(4)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10、扩募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扩募对象仅限于合规投资者或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扩募。
11、合格投资者
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投资于特定私募基金的,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12、天然合格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天然合格投资者认定情形,包括依法设立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上述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13、自然人募资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自然人的募集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并建立回访和投资冷静期机制。
14、代销机构适当性义务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质押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明确不得使用私募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16、创投基金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创投基金期限设置为5年以上。
17、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新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和新备案基金按照私募监督办法。不符合规定的存量机构和产品需在约定时间内整改。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