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监外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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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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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1 04:23
看守所监外执行程序是对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的罪犯不予收监的程度,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监狱的管理机关批准之后,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通知执行地的*机关还有人民*,报送人民*。 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机关和原判人*,并抄送人民*。
2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等的情况,监外执行需要进行申请,经过相关的机关批准之后才能执行监外执行的程序,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向向人民*提出减刑或者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