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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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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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2:50
对于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和侨眷,如果选择出境定居,他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个人生存证明领取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养老金。此外,他们还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代为领取这些款项。
对于那些已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和侨眷,即使他们在离休、退休或退职后,他们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以及相关的生活补贴和临时入境就医医疗费,仍将享受与原单位相同级别的待遇,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归侨和侨眷在出境定居后,如果他们曾是职工,他们的当地房改*待遇仍会与在职时保持一致,享受同等的权益。这样的规定旨在充分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和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海外也能得到应有的关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