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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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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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11:1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一)守法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合法渠道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卷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卷烟零售户不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一经查证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依法使用许可证
1.亮证经营 卷烟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依法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依法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先申请后停业。卷烟零售户需要暂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暂行保存。
(4)依法恢复营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营业。
(5)依法补办。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
(6)依法歇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时,持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
(7)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