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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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9:23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9:23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不会得到人民*支持。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