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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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6:29
第一部分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 、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 4 年的; (2)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 3 年的; (3)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 自治区首府 )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 (4)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的; (2)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 因战因公致残的。 5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中发 [2007]8 号文件又明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6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何规定?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8 、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 ( 地 ) 、县 ( 市 ) 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9 、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有哪些鼓励*?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 3500 米 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 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1986] 政干字第 321 号 ) 规定,原籍不属规定的边远地区范围,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其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农村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随军,但必须迁移到干部所分配的地区落户。干部在边远地区工作不满八年调回内地时,原不符合随军条件而批准随军的配偶及其子女,仍回农村落户。 I 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八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十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原工资”包括的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被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的干部的浮动工资、生活补贴等待遇,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规定有哪些?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1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条 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 、 2007 年国家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有何改进?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钓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13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四条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2 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职务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16 、*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何编制下达? 答: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17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有哪些要求? 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八、四十九条和中发 [2007]8 号文件规定,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转载写明出处 转自考德上公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