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年到75年退伍的老兵是否国家有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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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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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2:4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 2007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2:48
如果不是因公伤残或有战功的退伍战士一般不会有特殊待遇的,当年同时期退伍的战士不下50万,根本安排不过来,如果是解放前参加*的才会有特殊待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2:48
69年到75年退伍的老兵有生活补助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的通知》: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可以去当地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询问。
扩展资料:
根据《江西省**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
原赣人字〔2005〕105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增加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团职以上每人每月80元,营职每人每月60元,连以下每人每月45元。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继续执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2:49
有补助金。你可以到你们区*了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