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记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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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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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3:31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和*,上级*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