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是否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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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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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9:08
所谓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一般指的是依据社会发展阶段的性质,将社会历史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主义社会(其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E世纪80年代中期理论界开始对社会形态问题进行了重新反思,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的发生,昔日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退回到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界对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争论更加激烈。例如,现在理论界有人提出“五形态论’’是斯大林提出来的,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在对这个问题作出是与否的回答之前,应该对一些重要的问题作出理论分析。
首先,马克思的五形态论是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本质抽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通过回溯历史,依据社会分工,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人噗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依次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加上当时存在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将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主义所有制,就是五种所有制形式。这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雏形。接着,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依据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两种社会形态。在1859年《(*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在对社会基本矛盾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如何推动社会发展的规律等问题作了全面阐释、分析后,第一次完整准确地提出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的确,“五形态论”在马克思著作中是可以找到文本根据的,但是,不能用这一理论机械对应的形式去套每一个国家的具体发展情况,马克思的社会形态论是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本质抽象。理论与所反映的对象相比一般都具有抽象性,是对象的非本质、次要的东西的舍弃和对象的本质性的东西的提炼。在分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时,要把立足点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而不应用某个或某些国家特殊的发展道路来评判已经过抽象的、作为整体的、一般性的理论。
其次,社会形态更替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与“五形态论”的普遍性并不是相互排斥的。马克思的“五形态论”揭示的是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就某一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形态发展的历程而言,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有的国家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典型过程;有的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则超越了一个甚至几个社会形态而跨越式地向前发展;有些国家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形态性质不够典型,甚至多种社会形态特征交叉渗透;有些国家在一定时期由较为落后的社会形态快速跃迁为先进的社会形态,而有些国家的社会形态则长期陷于停滞状况甚至由先进转为长期落后;即使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也会显现不同特点;等等。表面上看,社会形态更替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与马克思“五形态论”的普遍性是相互排斥的,实际上深入问题的本质就可看出,二者并不相互否定。
其一,从人类总体历史进程看,绝大多数国家是向前发展的,而不是向后倒退的。封建社会的产生不可能晚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则必然早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的更替有着严格的顺序性。依据*社会变革的实践经验,列宁曾深刻指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其二,马克思本人也一再肯定社会形态的发展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认识规律的基础上人就可以有所作为,能够运用规律来促进社会的发展,能够“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马克思在1877年所写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就明确地谈到了这个问题。信中,他坚决反对米海劣夫斯基把他关于西欧酱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秀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发展规律的普遍性与每个国家发展道路的特殊性问题。
最后,关于社会形态划分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的。马克思在划分社会发展阶段、说明特定社会形态特征时,往往根据理论的不同需要,用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和划分。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为划分社会形态的客观尺度,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手工磨时代和蒸气磨时代。以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关系为标准,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划分为三种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从马克思划分社会形态的多种标准和多种社会形态的演进图式并存的思想可知,马克思对社会存在的性质和社会进步的实质与标志的理解是全面的,他不是单纯把所有制形式的变更及社会中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胜利看作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志,而同时把生产力的发展、人在劳动中对自然界及在社会关系中自由度的增长等看作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总之,对马克思“五形态论”要从这一理论的全局视角、辩证思维来看待,同时对马克思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也不能机械单一对待。社会形态具体发展的多样性并没有否定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普遍性,“五形态论”的划分标准并不是社会形态的唯一划分标准。只有全面地看待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才能作出“五形态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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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9:08
所谓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一般指的是依据社会发展阶段的性质,将社会历史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主义社会(其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E世纪80年代中期理论界开始对社会形态问题进行了重新反思,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的发生,昔日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退回到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界对历史发展的“五形态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争论更加激烈。例如,现在理论界有人提出“五形态论’’是斯大林提出来的,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在对这个问题作出是与否的回答之前,应该对一些重要的问题作出理论分析。
首先,马克思的五形态论是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本质抽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通过回溯历史,依据社会分工,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人噗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依次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加上当时存在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将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主义所有制,就是五种所有制形式。这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雏形。接着,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依据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两种社会形态。在1859年《(*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在对社会基本矛盾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如何推动社会发展的规律等问题作了全面阐释、分析后,第一次完整准确地提出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的确,“五形态论”在马克思著作中是可以找到文本根据的,但是,不能用这一理论机械对应的形式去套每一个国家的具体发展情况,马克思的社会形态论是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本质抽象。理论与所反映的对象相比一般都具有抽象性,是对象的非本质、次要的东西的舍弃和对象的本质性的东西的提炼。在分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时,要把立足点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而不应用某个或某些国家特殊的发展道路来评判已经过抽象的、作为整体的、一般性的理论。
其次,社会形态更替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与“五形态论”的普遍性并不是相互排斥的。马克思的“五形态论”揭示的是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但就某一国家或民族的社会形态发展的历程而言,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有的国家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典型过程;有的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则超越了一个甚至几个社会形态而跨越式地向前发展;有些国家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形态性质不够典型,甚至多种社会形态特征交叉渗透;有些国家在一定时期由较为落后的社会形态快速跃迁为先进的社会形态,而有些国家的社会形态则长期陷于停滞状况甚至由先进转为长期落后;即使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也会显现不同特点;等等。表面上看,社会形态更替的复杂性和曲折性与马克思“五形态论”的普遍性是相互排斥的,实际上深入问题的本质就可看出,二者并不相互否定。
其一,从人类总体历史进程看,绝大多数国家是向前发展的,而不是向后倒退的。封建社会的产生不可能晚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则必然早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的更替有着严格的顺序性。依据*社会变革的实践经验,列宁曾深刻指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其二,马克思本人也一再肯定社会形态的发展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认识规律的基础上人就可以有所作为,能够运用规律来促进社会的发展,能够“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马克思在1877年所写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就明确地谈到了这个问题。信中,他坚决反对米海劣夫斯基把他关于西欧酱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秀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发展规律的普遍性与每个国家发展道路的特殊性问题。
最后,关于社会形态划分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的。马克思在划分社会发展阶段、说明特定社会形态特征时,往往根据理论的不同需要,用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和划分。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为划分社会形态的客观尺度,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手工磨时代和蒸气磨时代。以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关系为标准,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划分为三种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从马克思划分社会形态的多种标准和多种社会形态的演进图式并存的思想可知,马克思对社会存在的性质和社会进步的实质与标志的理解是全面的,他不是单纯把所有制形式的变更及社会中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胜利看作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志,而同时把生产力的发展、人在劳动中对自然界及在社会关系中自由度的增长等看作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总之,对马克思“五形态论”要从这一理论的全局视角、辩证思维来看待,同时对马克思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也不能机械单一对待。社会形态具体发展的多样性并没有否定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普遍性,“五形态论”的划分标准并不是社会形态的唯一划分标准。只有全面地看待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才能作出“五形态论”是否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