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外地进济备案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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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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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6:16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及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部署,促进依法经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市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取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以下简称《进济施工备案证》)后方可进济参加工程施工活动。
凡未经备案即进济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一经查实一律立即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二、初次进济建筑业企业应当针对拟投标工程项目提出进济施工项目备案申请,取得《进济施工项目备案证》。经项目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备案项目竣工且经综合评价合格后,凭原发证申请换发《进济施工备案证》并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承揽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后,须在15日内到济南市建委工程交易中心联合办公窗口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四、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在济施工要做到" 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内设机构设置符合经营管理需要。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凡发生补充或变更的,应在补充或变更后的15日内办理补充及变更手续。
五、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制度。凡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联合办公窗口银行专用账户预存规定数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易中心验明存款凭证后出具证明并以此作为进济备案申请要件之一。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预存保证金的,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时,凭市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将预存金额全部提取。
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数额标准: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
六、每年3-5月份为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时间,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备案机关将取销其备案资格。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核的,《进济施工备案证》自行失效。
七、市建委将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检查活动,检查情况将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检查的重点包括工程项目总、分包登记、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现场劳务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劳动合同、劳务工资的发放情况等。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现场存放相关资料备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八、凡在市场检查中查实外地进济备案建筑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暂扣、吊销《进济施工备案证》、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等处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依据。
九、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格及相关管理通知等发布在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www.jnjsw.com.cn)、济南市建筑管理信用网(www.jnjzxy.gov.cn)上。
十、本通知自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要件
2、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要件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按以下要件要求向市建委提交以下资料:
(注:申请单位必须一次性出示全部申请材料所需原件和复印件,零星核验不予受理。原件核验完毕后当场退回,标准A4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可自网上下载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驻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
3、依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划分,省外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由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市场行为不良记录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证明以及外出施工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进济备案手续的委托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济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5、 驻济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机构有关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个人执业资质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
驻济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驻济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驻济企业自有劳务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技术工人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
7、企业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
8、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9、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证明;
10、企业注册地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基本信息(电子版)
附件2: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每年3-5月份为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凡达到备案条件和年度考核要求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
二、凡基本达到备案条件或在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1、不严格履行合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2、企业或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年内被处以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3、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数量要求的;
4、发生一起*(含*)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四级(含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5、质量监督机构给予两次(不含两次)以上不良记录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责令两次(不含两次)以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6、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且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7、现场项目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的;
8、未监督或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务用工合同的;
9、现场操作工人技能上岗证持证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10、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或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会议的。
三、凡达不到备案条件或在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不合格",备案机关将注销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讨要而发生群体事件;
2、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或两年基本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4、在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5、工程总、分包合同未备案或未进济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不履行合同的;
6、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7、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施工的;
8、非法使用包工头或零散用工的;
9、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