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20:27
共1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14 00:46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若幼儿园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否则应该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4:28
首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了是在教育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受伤的,教育机构是负有管理的义务的,但是根据其受伤的不同原因,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不是由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导致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伤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导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