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优先权的立法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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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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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2:12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优先权是由物权法及相关的特别法规定的物权。
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于其它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物权。这项权利的主要特点符合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首先是担保物权的法定性。优先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私设,同时优先权位次大多由立法者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特别法规定的位次。
其次是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应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再次是从属性,优先权是担保物权,以债权为主权利,优先权为从权利没有债权,优先权就不能独立存在。债权转移消灭,优先权亦转移消灭。优先权的从属性关系,使得优先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也不得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四,不可分性。优先权是以债权和作为标的物的债务人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可以就债权的全部和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当债权一部分消灭或标的物一部分灭失,对优先权不发生影响。这种不可分性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相同的。
第五,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优先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售出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不需要对债务人财产占有,从而与留置权和质权相区别;也不需要对财产进行登记,从而与抵押权相区别。
第六,变价受偿性。优先权人利益的实现,不是直接通过占有债务人财产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实现,而是首先使债务人财产售出转换为价款,再从价款中实现清偿。
对照担保物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可知,优先权基本上具备担保物权的性质,只是在支配性、特定性以及追及性方面有些不充分,有人也是基于其支配性不强、客体不特定(仅指一般优先权)和有限的追及性而否认其为一种物权。其实并非所有的担保物权都具备以上全部性质,就追及性而言,留置权会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在质权人丧失其质物的占有,而不能返还时,该动产质权也会消灭,可见留置权和质权亦欠缺追及性;就支配性而言,抵押权因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同一般优先权一样显得支配性不强。此外,在约定担保权领域,其从属性日益被突破,不可分性也日渐弱化。但这些特点都不能否认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因为这些特件都只具有物权的外部特征,并非相应物权的本质。追问商标优先权的立法意义。不是商标优先权的法定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12
商标法优先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赋予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申请而优先获得承认。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简言之,即使该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可能晚于第三方,但由于该申请人已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人在中国的申请相对于第三方的申请仍具有优先权,仍可获得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1985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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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2:13
杜甫写诗要给老妇人听一下,是不是好理解。法律条文的解释总是那么绕口,法律工作者都是世外高人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13
优先权的规定对意欲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是会有许多实际利益的,具体什么什么实际利益,得看商标本身追问嗯。。想知道的就是大体的。。大概是涵盖所有的。。单独是商标法优先权的这一个意义。。或者这么说,国家为什么要立《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这一条法律,立这条法律有什么意义?我想知道的是这个,简要的说明就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14
保护品牌的初创者,防止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