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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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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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4:39
壹、前言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许多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平等」在*上是什麼意义呢?*上直接到「平等」的规定不少,主要有:
• 中华*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五条)。
• 中华*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条)。
• 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
此外,*中许多保障弱势族群、团体之规定,虽然未必直接使用「平等」的文字,但也跟平等的精神有关。如:
• 国家对於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七项)。
• 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於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人民亦同。(*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十二项)。
但是,当国家为了「保障扶助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而实施入学的「加分」措施时,是否对一同竞争的汉人学生「不公平」呢?是否反而牴触*第七条的「无分种族,一律平等」呢?
此处涉及的「优惠」措施,其实正是世界各国在平等权问题上碰上的大难题 — 可否用「明示种族」( race-conscious )的方式来消弭种族歧视?是否构成对优势族群的「反向歧视」?这其实更牵涉到*上的「平等」到底该如何定义?
我国通说将「平等」区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1含义为何?如此的区分与定义是否正确?是否妥适?本文拟从相关*官解释、国外实务与理论,以及我国*之文义与体系来加以分析。
贰、*官解释中的「实质平等」
*官首次使用「实质平等」用语,似为*七十五年之释字第二一一号解释,其指出:所谓的「实质平等」,就是「合理的不同处置」。而何谓合理,则是必须斟酌「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之目的」所做的差别待遇。嗣后多号解释,也都延续此一定义与分类。
释字第四八五号解释,则进一步将「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对照比较:
*第七条平等原则并非指 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系保障人民在 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 ,立法机关基於 *之价值体系 及 立法目的 ,自得斟酌规范 事物性质之差异 而为 合理之区别对待 。
这号解释,对於何谓「合理区别对待」,提出了更多的指标:「*价值体系」、「立法目的」,以及「事物性质之差异」。并由「促进民生福祉」之*基本原则,作为正当化「*老旧眷村改建条例」之理由。相似的用法,后来在释字第五二六、五四七、五六五、五七一以及五七三等号解释也出现过。
综上,相关解释中所谓的「实质平等」,其实就是坚持国家行为应采「合理差别待遇」之途径。而合理与否,必须斟酌「立法目的」、「事物差异」以及「*价值体系」。并以此确保「法律上地位」之平等。
然而,这样的区分是否真有道理?*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仅是要求国家在「法律上」采取「合理差别待遇」而已吗?它难道没有进一步要求「社会地位」在「事实上」的平等吗?「法律上」没有「不合理差别待遇」,真的就是「两性地位实质平等」了吗?
参、放眼全球:比较*上的「实质平等」
在英文*文献中,也往往将平等( equality )区分为「形式平等」( formal equality )以及「实质平等」( substantive equality )两种理念。 2各国或各个学派有关*平等权的论述,往往就是这两种理念不同程度的组合。
一、形式平等
所谓的形式平等,亦可称为「理性平等」( rational equality )。 3其理论基础在於工具理性( instrumental equality )。其支持者认为,平等所要追求者乃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理性关连( means-ends rationality )。
依此,平等与否,重点在於系争的措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内能够达成预设之目的。平等原则并不挑战目的本身,而是关切「手段能否达成目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公式,我们耳熟能详,但其实「等」或「不等」端视前提之「目的」而定。不合目的之差别待遇,即会被认定成「恣意」而构成「不平等」。 4
而作为衡量基准的「目的」,就必须以立法者(或其他*决定者)所预设之目的,或是社会一般通行观念而定其目的。
依此,形式平等有以下重要特徵:
(一)著重「法律上」平等。亦即,「法律上」是否有「差别待遇」,接著探究系争的差别待遇(手段)是否合理(合乎预设目的)。若是没有「法律上差别待遇」,而纯粹只有事实上社会地位之不同,那麼根本无法启动平等权的审查。单纯的阶级压迫、族群贬抑等现象,基本上非形式平等所问。
(二)将平等权界定为一种「个*利」( indivial rights )而非群体权利( group rights )。亦即,平等权不但是由个人主张,而且纯粹涉及国家或他人对受害者「个人」的侵害,而与个人所属身分团体之地位无关。平等权所要维系的法益,乃是「个人免於恣意分类对待」之利益。 5
(三)以系争差别待遇措施所依据的「分类标准」( classification )作为平等与否的重要判准。某一些类型的差别待遇(如性别、种族),较可能被认为是本质上恣意、不相关的。
二、实质平等
实质平等所关切者,则是深层的价值观 — 社会正义与群体压迫( group subordination )。 6此派理论的共同特色,是其绝不仅关注工具理性。而是以平等权作为武器,挑战社会主流群体对其他群体之压迫、贬抑、宰制。从实质平等倡导者的角度来看,形式平等有时虽然能够发挥一些调整作用,但是对於实现社会正义,消弭族群压迫来说,远远不足。甚至还会有反作用 — 因为形式平等倾向於维护当代社会的价值,此形同维护优势族群之利益。
实质平等也有相对的几个特徵:
(一)关切法律这种社会工具,是否成为巩固族群或阶级等宰制、压迫关系的帮凶?凡是有此种宰制「效果」,就会被认定存在「歧视」。至於法律的「外观上」是否有「差别待遇」,顶多是作为判断「权力宰制」或「歧视」的一个指标,或是分析起点。
(二)将平等视为群体权利,或至少涉及各族群之地位、权力问题。依此,当黑人某甲在求职,因其肤色而遭受歧视时,实质平等论会解释为这是对特定黑人族群「成员身分」( membership )的贬抑与排拒,而不仅是针对某甲这个「个人」的非理性对待。
(三)有助或有害於「弱势族群」?实质平等所在意的是:「谁」是系争法律措施的受害人?受益人?不论「分类标准」为何,如果受益人是结构上的弱势族群,那麼此种措施显然没有造成任何集体压迫的效果,而不会被认为侵犯平等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4:40
举个例子:我俩平分一个蛋糕。你说,要怎样才啊算平均分呢?现在我们不是讲实质上的公平而是意义上的公平。让分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那么这样才算公平。因为你分蛋糕的人要考虑到你最后拿的那块蛋糕会不会比先拿的那个人的小,因此在你操刀的时候你会尽量公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4:40
没有绝对的平等。世间的事物都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