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中,科技型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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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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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1:44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对“鸿雁计划”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直接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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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1:44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对“鸿雁计划”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直接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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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1:44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对“鸿雁计划”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直接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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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1:44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对“鸿雁计划”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直接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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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2 02:41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对“鸿雁计划”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直接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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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1:44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对“鸿雁计划”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直接申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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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1:44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专利等。 对“鸿雁计划”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创办的企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直接申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