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章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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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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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7:36
遵义市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的第四章规定了养路费的严谨管理流程。首先,摩托车养路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每月结算并一次性解缴至市级财政,确保资金的透明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第十六条)
征收过程中,必须使用贵州省征稽部门印制并带有省财政部门监章的专用票据和审验合格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使用其他票据。(第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票据的领取和发放,确保发放给有权限的征收单位,防止非法使用。(第十八条)
各用票单位必须妥善管理票证,建立详细的领发登记,确保票证安全,防止丢失或损坏,如有丢失责任将被追究。(第十九条)
使用票证时,应按照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不得跳号或跳本,填写内容要规范,签章齐全。(第二十条)
每月5日前,用票单位需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市公路管理机构再汇总上报征稽部门进行核销。(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单位需清理核对票据,确保账实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征收单位需定期向征稽部门通报征收情况,以获取支持和指导,确保养路费的全额征收。(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规定缴款的摩托车,如未办理牌证、达到报废条件却未处理,将视为漏缴。(第二十四条)
车主在特定情况下,如摩托车遭受损坏或被盗,经省级征稽部门核准,可以申请报停养路费,报停期间暂停征收。(第二十五条)
养路费的缴纳、使用与转移都有明确的规定,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缴讫证,遗失时需经征费单位验证。(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单位在摩托车管理工作中,需协助养路费征收部门进行相关手续办理,确保养路费的征收。(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