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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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遵循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和有效。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执行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对于不明事故发生地或跨管辖区域的争议,由共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决定调查机构。在境外造成我国海域污染的事故,调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及以上事故,中国海事管理机构会派员进行国际国内事故调查。事故对渔业或军事港口造成影响时,渔业或军队部门会参与调查。
调查同时进行船舶事故污染和交通事故,确保全面了解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会立即核实并开展工作,非污染事故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调查工作由至少两名训练有素的调查人员进行,他们需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培训。在特定情况下,如肇事船舶逃逸或污染源不明时,可进行国际国内协查,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协调。
调查机构会勘查现场,检查相关船舶,收集证据,以确定事故原因。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不得妨碍调查工作。
为了调查需要,调查机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技术鉴定报告,暂扣相关证书和资料,甚至*船舶行动。这样的调查处理旨在确保公正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保护海洋环境。
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经2011年9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0号公布。《规定》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鉴定机构的认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2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