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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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7:58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治安保卫工作被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必须考虑到这一方面(第十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负有主要责任,他们需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并维护健全的保卫组织,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执行,并对重大治安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和处置((一)、(二)、(三)、(四))。
为了加强治安保障,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保卫组织、消防组织或护厂护校组织,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他们的任职变动需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对于聘用的保卫人员,不仅要求身体健康和良好的品行,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知识,新聘人员需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通常不超过三十五岁(第十二条)。保卫组织负责人则需要有相关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新任者需至少具备大专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对于已入职但不符合条件的保卫人员,单位需提供培训,使其达到规定要求;若培训后仍不符合,应更换合适人选(第十三、十四条)。
在执行治安保卫工作时,保卫组织需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其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
最后,单位需为保卫组织提供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业务经费支持,确保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是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