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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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1:51
在法律领域,公司人格否认被定义为一个特殊的情况,当法律通常将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即在一般规则下,公司被视为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帝王原则)。然而,当这种实体的运用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如让违法行为看似合法,或为欺诈和犯罪提供保护时,法律可能会将公司视为多数股东的联合体,即否认其独立人格。
理解公司人格否认的关键点在于它并非常态,而是一种例外。它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比如当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无法阻止违法活动的合法化,或者被用来掩盖不诚实和不公正的行为。这种适用条件的模糊性,使得判断何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极具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判断的准则在于“诚实和正义”的原则,但这并未明确给出具体操作方法。
当公司的人格被否认,其法律后果是显著的。股东们将不再能以公司的独立身份来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他们的责任将从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即公司的人格被穿透,股东需直接承担债务。这表明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旨在纠正不当行为带来的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