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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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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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1:39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首先,第十三条明确了对一些特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程序。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矿种以及省规划矿区中的重要矿种,且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这些矿种包括煤、银、铂、油页岩等,以及小型规模生产的锰、铬、钴等金属资源。
对于只能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采矿权申请人需向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证明,进行开采登记。
第十五条强调,矿山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如无合理理由未进行建设和生产,原发证机关将注销其许可证。对于零星分散和普通建筑材料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采矿过程中,采矿权人需定期测绘矿山工程图纸并上报发证机关。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需采取措施保持资源的可开采状态,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关闭手续。
第十九条指出,开采矿产资源需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部分将返回本州,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管理工作,州与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州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