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时代:股权激励的应对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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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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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23:17
在新公司法时代,企业需关注股权激励的应对与调整。股权激励作为吸引与留住人才的手段,尤其对初创企业尤为重要。新公司法出台后,企业设计、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设置股权激励池和预留份额时,应关注预留份额的来源、时间、比例。预留份额通常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向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的股权。新公司法要求在股权激励中,如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预留份额且未实缴完毕,实际控制人需对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实缴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预留份额的时间需结合股权激励需求与外部投资人的要求。初始预留份额比例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行业实践、人才需求、控制权维持、税务筹划等因素。新公司法实施后,建议更加谨慎合理地设置初始预留份额比例。
选择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需考虑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与经济责任的分离。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控股平台担任,有限合伙人则由激励对象指定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法定时限出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需确保在5年内完成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
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设置需体现激励性,通常低于公司当时的市场价值。定价方式考虑公司净资产水平、评估价值、最近一轮股权融资完成后的估值等,折扣区间为10%至70%。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面额股制度的开创性规定,允许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低于票面价格,为激励对象提供更大的灵活性。然而,激励对象无需在5年内出资的方案设计需安排持股平台先行获得充分的实缴资金。
特定激励对象需进行关联交易审批,若为董监高或其近亲属及关联人,则公司需依章程额外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权不计入总数。若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激励对象退出时,可通过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份额,或安排持股平台对退出的激励对象进行减资。退出资金预留方式可考虑由持股平台预留一部分激励对象的认购/行权价款,用于不定期的激励对象退出资金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取消了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允许通过股权(份)转让取得公司股权(份),增加激励对象提前退出的窗口期。新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度,简化了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流程,但需注意增发股份的决议需要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及遵守投资人对该等事项的管控要求。同时,董事需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首次规定无面额股制度,允许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低于票面价格,为股权激励提供更高的灵活性。引入类别股制度,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同类别同权”原则,允许对类别股股东的利润、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和股份转让等事项作出区别于普通股股东的安排,以满足股权激励的特殊需求。
对于已经设立股权激励机制的初创企业,需关注后续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实施规定,评估股权激励池规模的合理性,并在新设股权激励方案时考虑上述制度变动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执行的影响。企业需综合考虑对公司及激励对象双方利益的共同考量、完善的进退制度、法律文本预防潜在纠纷、以及对公司未来上市监管审核要点的提前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