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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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40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政府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各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供销部门以及中央直属单位有责任对本地和本系统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
第十五条强调了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故拖延、截留、挤占或挪用这笔资金。任何企图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获取或滥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旦被揭露,财政部将立即追回已分配的资金,并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