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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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7:17
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的第三章专门涉及兵员的征集过程,以下是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指出,自市政府和军分区发布征兵命令后,各级政府应设立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征兵事务。
第十三条规定,社会待业的适龄青年在户口所在地被征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适龄青年则在各自单位进行征召。农村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三年以上合同制青年工人,无论户口或工作单位在哪,都在相应地进行征召。
第十四条强调体检工作由市、县征兵办公室组织,卫生部门为主导,实施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循《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确保体检质量。基层单位根据征兵任务确定受检人员并组织体检,病史调查也是体检合格人员的重要环节。
第十五条提到政治审查工作由市、县、区征兵办公室负责,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采用逐级分工负责制,严格依据《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例》,对预审、初审、联审和复审进行细致审查,以确保政审的合格性。
第十六条规定,新兵的最终审定由县、区征兵办公室召集相关人员,并邀请接兵部队领导参与,共同决定新兵的入选资格。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男性公民的服现役由市、县、区征兵办公室批准,而女性公民则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批准。
最后,第十八条指出征兵期间,除国家统一安排的招工、招干、招生外,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活动需服从征兵工作,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征入伍的需求。
《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经1995年9月6日辽宁省鞍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8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批准,1995年10月13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分总则,兵役登记,兵员征集,民兵、预备役,优抚安置,经费保障,奖励和惩罚,附则8章5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