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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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 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税法规定开始征税 的起点数额,即: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就要按全 部数额计算纳税。假设某地增值税起征点(以销售货物为例)为月销售额2000元,甲、 乙两纳税人某月收入分别是1800元、2100元,甲由于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纳税; 而乙由于收入达到了起征点,就要按全部收入2100元乘以适用税率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800元以下的属于免 征额,“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金额中免于征收的部分,税务机关只对超过的部分计 算征税。假设甲、乙两人某月的工资薪金分别是700元和1000元,甲因没有超过免征 额部分的收入,应纳税额为零;而乙超过免征额部分的收入是200元,就其应纳税额 200元乘以适用税率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