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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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2:44
在商法典制定时期,商主体分类主要基于经营活动种类及法律表现状态。20世纪后,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及商事特别法颁布,投资状态成为分类依据之一。商人类型发展反映了社会经济状态,体现了商事组织体的成熟。
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形式多样。基于组织结构、特征分类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法律授权、设定条件、程序及方式分类为法定、注册、任意商人。法律状态及事实状态分类为形式、固定、拟制、表见商人。经营规模分类为大、小商人。按经营种类,则有制造商、加工承揽商等。
资产权利状态分类中,学者提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我国未以商法典明确商主体分类,主体多样,见于民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分类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