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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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0:49
在古代社会,提供性服务的女性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娼和妓。娼字由女和昌组成,"昌"象征街市的喧嚣,因此"娼"通常指那些在繁华街道上招揽生意的女子,她们通常没有专业的技巧,多为已婚或生育过的中年女性,也被称为"娼妇"。她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社会底层的劳动者。
妓则有所不同,她们以年轻女性为主,接受过专门的训练,具备琴棋书画等才艺,甚至能吟诗作对,给客人带来精神层面的享受。妓女的服务对象多为社会的上层人士,如达官贵人和文人雅士。据古籍记载,我国的娼妓制度起源于周襄王时代,管仲设立"女闾",这可以视为这一制度的开端。
唐朝时期,特别是在长安,娼妓活动十分盛行,分为家妓和公妓,如"北里"、"平康里"和"教坊"等地,是当时的风月场所。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取严厉措施,如查封妓院、惩治相关人物和改造妓女,使得娼妓制度在1957年基本被禁止。但自70年代末起,由于多种因素,暗娼现象在中国某些开放城市和沿海地区重新抬头,*对此已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女子。依据营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3类:官娼,集中在由*管理的妓院中营业并向*纳税的娼妓;私娼,私下单独营业因而不向*纳税的娼妓;暗娼,在*明令禁止嫖娼卖淫的情况下,暗中秘密营业的娼妓。娼妓出现的历史很早,古代希腊、罗马、埃及、以色列即有以卖淫为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