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案件现在在分局,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最晚不能超过多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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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3:23
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时间最长是30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后或不批捕的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3:25
这种小案子一般压不了多久,最多一个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3:31
你说的这种情况未见得案件就是在公安局,因为如果立案侦查,属于刑事案件,则先要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认为还需要取证的会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取证完后再送检察院批捕,批准逮捕后公安局可能还要进一步取证后才会送至检察院公诉部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3:23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