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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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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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12:49
法律主观:
一、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递交给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应提交副本的具体数量。
二、仲裁受理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的五日内,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2、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应迅速处理。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决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条件不足,应告知当事人补正。若当事人能够补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仲裁委员会也应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的情形下,仲裁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应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规则、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根据名册指定仲裁员,并承担相应义务。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收到答辩书后,仲裁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
5、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因对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仲裁裁决执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6、仲裁活动委托代理。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