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对著作权法署名权拥有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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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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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8:39
作者对著作权法署名权拥有的权利有署名或者不署名的决定权、以及还有署名方式的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署名权也是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从而也是属于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权利和内容有: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
综合上面所说的,署名权就是可以在作者的作品上留下自己的名字,因而对于存在的此权利就可以让其作品是否有公开或者是不公开自己身份的权利,从而对于自己的名字也可以是自己的真实名字或者是笔名,让其可以更好的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