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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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3:04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关于特赦的特点,概括如下:
首先,特赦对象主要限于战争罪犯。除了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余几次特赦对象均集中于战争罪犯。
其次,特赦的范围是针对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非个别犯罪人。这种选择性特赦体现了*的针对性。
第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确实表现出改恶从善。对未宣告刑罚或未开始执行刑罚的犯罪人,不实行特赦。同时,并非所有执行过一定刑期的战争罪犯均予特赦,而是只对其中确有改恶从善表现者给予特赦。
第四,对于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轻罪者予以释放,重罪者则减轻刑罚。
最后,特赦的效力仅限于刑罚,而不涉及罪行本身。特赦免除了犯罪人剩余刑罚的执行或者减轻了原判刑罚,但并未免除全部刑罚执行,更未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