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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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2:0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不能作出处罚的。 可以通过耐心做工作,要不就寻找新的证据。
对刑事案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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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时,因证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草案还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