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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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9:08
罗斯(W.D. Ross),一位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坚信直觉不仅能够揭示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指导它们的适当应用。他的道德原则理论有三个核心特点:
首先,道德原则是自我显然的,不需进一步证明即可理解。其次,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集合,没有单一的最高原则能凌驾于所有原则之上。最后,原则并非绝对,它们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被其他原则超越。
罗斯区分了两种义务类型:初定义务(如守信、忠诚、感恩、仁慈、正义、自我提升和避免伤害)和终定义务。初定义务是基础性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其他原则更为紧迫,它们可以被后者取代。例如,如果你承诺与甲共进下午茶,但在遇到紧急情况(如小虎需要急救)时,你可能会选择援助小虎而非赴约。在这种冲突中,守信义务可能被帮助需要者的义务所压倒。
罗斯认为,最终决定哪个初定义务成为终定义务,取决于直觉的判断。然而,这种直觉主义方法并未完全解决之前提到的困难。因此,大部分义务论者倾向于依赖理性规则的义务理论,以更为系统的逻辑来指导道德决策。
义务论又称“道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