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五章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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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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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对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严格处罚,以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和设施安全。
首先,对于损坏航标或助航设施的行为,船舶或人员必须照价赔偿,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将面临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如行为人为故意或隐瞒不报,将加重处罚。
其次,违反港航法规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相应处罚。造成特大事故的,罚款3000至5000元,同时可能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重大事故将被警告并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船员证书扣留3至6个月;一般事故则警告并罚款100至1000元,船员证书扣留1至3个月。隐瞒事故或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也将加重处罚。
船长在特定情况下需履行救助义务,如发现遇险者而不予救助或不服从指挥,将受到500至1000元罚款,并扣留船员证书,严重情况可能导致证书吊销。碰撞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同样会被罚款。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提交《海事报告书》或报告内容不实,船长将被处以50至500元罚款。对于涉外海事,此类违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