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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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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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0:09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在限期内完成,逾期未办理者将面临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期间的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附着物行为,*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耕地荒芜者将额外面临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执行,将被罚款,金额为每公顷二千元至一万元,视情况而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若未能履行义务,上级部门将督促改正并可能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地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被要求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将面临罚款,严重违规者土地将被收回并予以罚款。
针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详细的罚款标准和责任追究,包括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以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针对超标宅基地和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会要求改正,违规者将面临罚款和拆除永久性建筑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对截留、挪用、占用土地费用和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将进行罚款,并可能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权利,以及对于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和法律措施。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则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规定。
扩展资料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是在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中,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在限期内完成,逾期未办理者将面临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期间的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附着物行为,政府会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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