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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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4:16
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本地区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和机构。
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需遵守条例中的规定,履行适龄公民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义务。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依法设立民兵、预备役组织,承担相应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这些组织在军分区、县、市辖区人民武装部的指导下,构成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对民兵、预备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统筹安排相关工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效执行任务。同时,*的相关部门需要协助军事机关,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于1998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