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和对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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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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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22:38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上存在本质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对象则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主要体现在资金的使用上,如未经单位同意擅自使用、借用等。
而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客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其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不仅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也涵盖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在具体行为上,职务侵占罪通常表现为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综上,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虽然都涉及到单位资金,但前者侧重于使用权的侵犯,后者则涉及所有权的侵犯。在对象上,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资金,而职务侵占罪则更为广泛,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实物财产等。这些差异在法律适用、犯罪构成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应准确区分两者的界限,依法作出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