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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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3:29
安徽省农产品生产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的法规。根据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执行这些标准。
*对标准化生产给予指导,通过推动农业综合示范区、示范场和无疫病区建设,提升农产品生产的安全性。同时,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者使用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优质标志,以提高农产品质量。
对于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植大户必须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录品种、来源、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植物病虫害防治以及收获日期等信息,并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记录。其他生产者也被鼓励建立这类记录。
对于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企业需自行或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农产品检测,合格的需附带检测证明,并标明产品信息。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一旦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企业必须立即召回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该条例指县级以上*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