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第三章 装运前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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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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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0:13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预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对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备案书》产品,指定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预检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实施预检验时,需提前上报预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及《备案书》复印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预检验。
预检验人员需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制定检验方案,内容涵盖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性、货物实体状况的核查、以及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详细检查。在预检验后,会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的问题提出初步评价,并通知收货人。
根据初步评价意见,若发现不符合项可通过技术措施消除,将要求贸易关系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符合我国技术规范。若无法消除,产品将不被允许进口。预检验结束后,实施机构将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并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明确预检验结果。同时,相关资料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贸易关系人需积极配合预检验工作,共同确保产品符合进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