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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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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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0: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网友咨询:
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转弯处,后面一辆二轮摩托车右向超车与我相撞,她右腿韧带受伤,筋断,我们的摩托车都没有保险。听说新交通法没有保险,没事的要先付1万给有事的一方,想咨询一下?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解答:
因为机动车应当交纳强制保险,所以,在没有交纳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有责任的一方,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就是11万元的范围内,全额承担,超过该数额的,在按照过错程度分担
高飞律师补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高飞律师普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承担,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再由使用人赔偿,租赁人、出借人无过错即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介入赔偿,受害人一般能获得较为及时的赔偿。但该法律条文的实施是建立在所有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未免过于理想化,现实中有大量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