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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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8:55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范围广泛地覆盖了涉嫌犯有各类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通过实施取保候审而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然而,这条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哪些特定的阶段是不允许实施取保候审的,但是我们可以从法规的字里行间中推断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或者他们已经不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那么在这个阶段就不能够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尽管他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却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就不能够实施取保候审。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够实施取保候审的阶段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侦查阶段的后期,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至于具体能否实施取保候审,则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