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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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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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01:01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二、第八条修改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第二款。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第七项修改为:“(七)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
“(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将第二项修改为第三项。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