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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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2:43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的重要法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该规定明确指出,已注册机动车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强制报废: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具体如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值得注意的是,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并无使用年限限制。此外,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也引导报废,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