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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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19:44
清代蒙古政制的核心是旗制度,蒙古语称为“和硕”。旗是其基本的行政单元,类似于乡的单位是苏木。旗下设有千户、百户、十户等层级。外藩蒙古则以一部或多部落构成盟,便于朝廷的管理。
旗盟的设立,将游牧的部落纳入了国家行政框架,限制了游牧范围,禁止部落间的越界放牧和迁徙。在灾年,牧地的分配由朝廷决定,避免了因争夺牧地而引发的冲突和动乱。这种体制削弱了部落首领的权力,原来的汗或部长成为旗长,仅负责一旗事务,无法与朝廷抗衡。
在旗长官职方面,外藩蒙古的旗长称为札萨克,由部落贵族担任,可以世袭。他们之下有协理台吉协助旗务,每旗有两位或四位;管旗章京和副章京负责具体的旗务管理。佐领相当于乡长,起初每一百五十丁设置一人,后来增加到二百丁或二百五十丁。参领由六佐领组成,骁骑校的名额与佐领相同。千户、百长和什长则分别对应千户、百户和十户的管理。
内属蒙古的管理体系则沿用了类似的结构,但具体细节有所不同,各职位的设置旨在确保朝廷对蒙古地区的有效管辖和稳定秩序。
清代蒙古分为八旗蒙古、内蒙古与外藩蒙古,实行盟旗制与札萨克制。八旗蒙古于天聪九年(1635年)从八旗满洲中分出,是与八旗满洲、八旗汉军性质相同的军事组织。此后,旗作为行政单位被推广到整个蒙古地区。内属蒙古各旗由朝廷任命官员治理,与内地的州、县无异。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于半自治状态。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并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在中央,则由理藩院统管蒙古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