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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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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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17:22
吉林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运输活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等。军事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营业性运输同样适用,但城市公共客运和特定车辆的运输除外。
县级以上政府需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管理部门会根据市场需要合理投放运输资源,并进行宏观调控。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鼓励公平竞争,禁止行政垄断和不正当行为。
营业性道路运输需具备相应的开业条件,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经营者需定期报告统计和财务资料,变更经营需提前30日申请批准。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出租车、旅游和包车,有严格的线路、站点管理和责任规定。货物运输则按公平竞争原则进行,重点物资实行指令性运输。
车辆必须符合技术标准,持有《道路运输证》。非营业性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活动,报废车辆禁止使用。维修、搬运装卸等环节有严格的规定和责任归属。运输价格和服务费用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还规定了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道路运输的合规运营。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之前规定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