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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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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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3:01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种类型单位及其职工,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外地驻蓉机构人员。
生育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作,社保机构负责具体经办。生育保险遵循适应社会发展水平、属地化管理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缴费标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女职工在连续缴费12个月后,符合条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具体待遇根据妊娠月份和手术类型确定。男职工配偶在符合条件时,可获得配偶生育补贴。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申报则视为放弃。
对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情况,社保机构会暂停拨付待遇,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并提交相关证明。生育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参保、缴费或骗保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具体实施细节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