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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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0:03
在某些高危行业企业中,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安全生产费的规定,部分企业可能会在利润分配时全额扣除。对于这部分税款是否在计提当期需要缴纳税金,企业可能存在疑惑,这主要源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协调问题。
依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企业在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并不将其视为资产或负债,也不计入当期利润。从所得税原则来看,只有与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无需在利润分配时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除非税收法规有特殊规定。
在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时,直接计入损益的支出通常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然而,如果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设备投资抵扣的规定,可能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设备当年无法全额抵扣,但在未来五年内预计有足够应纳税额,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部分差异随年度抵扣逐渐转销。
另外,如果企业对设备的折旧政策与税法不一致,也可能导致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这种差异会在折旧提取和资产清理过程中逐渐消除。
根据财企〔2006〕478 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此收费制度称作“安全生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