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薪律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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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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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0:11
江西一辅警涉嫌收受被指居人员家属21万元,被控诈骗罪、受贿罪的案件,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辅警毛俊为获得家属信任,向被指居人员陈礼艳的女儿发送了陈礼艳在指居场所内自残的视频,并多次索要财物,收受香烟、茅台酒等物品。玉山县检察院于2024年4月22日向玉山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毛俊多次收受陈礼艳家属财物共计21万元,应追究受贿罪、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案件让公众目睹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视频实况,原本密不透风、只能在语言中被陈述的指居经历,因辅警的贪欲意外露出了冰山一角。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非羁押性质的逮捕替代措施,是否已背离其立法初衷,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应予以废止,成为刑事法律界值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初,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并未明确规定,也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形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出现针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正式出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一步规定,区分了“无固定住处”和“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两种适用情形,扩大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2018年《刑事诉讼法》相比2012年《刑事诉讼法》并无实质变化。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与涉嫌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监视居住制度作为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过渡性措施,解决了这一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初仅为因考虑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将其作为提供监视居住场所的便利措施。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除了“无固定住处”外,又增加了“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适用情形。
然而,出于防范和打击需要考量的指居适用扩大化,导致扩大化的这部分已完全背离了当初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更进一步导致原本立意良好的“无固定住处”的指居也受到了污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越来越被滥用,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决定及执行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人权保障缺失,监督难以启动或流于形式,被追诉人和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严重侵害。基于以上理由,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应立即废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让这一饱受诟病的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